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281执保385号
申请保全人:大连恒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元台镇前元村前元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669212152E。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男性,1962年12月0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
本院在执行大连恒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现因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大连恒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名下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