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恒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大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281执保229号
申请保全人:大连恒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元合镇前元村前元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669212152E。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岗店办事处西长春路西段130号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099549000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大连恒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担保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玲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