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恒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大连恒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91民初1917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被告:大连恒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元台镇前元村前元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669212152E。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受理原告***与被告大连恒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 阳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