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民初9198号
原告:曹新让,男,198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岩,山东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媛媛,山东纳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杨万强,男,1981年7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被告:青岛志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香港东路397号19号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2647162057。
法定代表人:于水生,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曹新让与被告杨万强、被告青岛志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曹新让于2021年8月18日以与被告杨万强、被告青岛志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且不缴纳案件的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曹新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曹新让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丕云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矫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