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282执109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
被执行人:***,男,198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
被执行人:于黎霞,女,198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黎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鲁0282民初6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及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鲁0282民初610号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