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志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锦绣前程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与青岛志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85民初1213号
原告青岛锦绣前程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莱西南部工业园***。
被告***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397号19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于水生。
上列原被告间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锦绣前程节能玻璃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