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志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锦绣前程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与青岛志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285民初1574号
原告青岛锦绣前程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李权庄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于水生,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青岛锦绣前程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确切有效的地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锦绣前程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52元,保全费620元,退还原告。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