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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珑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辽0204执1041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辽0204行审3号行政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华兴
书记员 肖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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