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珑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万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珑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辽0211执恢69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大连万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林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珑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珑达公司)、大连珑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万林分公司(以下简称珑达万林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辽0211民初24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等信息,并依法续行冻结被申请人珑达万林分公司对案外人大连德丰房地产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2292300元及利息,期限为三年;冻结被申请人珑达万林分公司对案外人大连德丰房地产有限公司、案外人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享有的债权4950000元,期限为三年。因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现行冻结的债权暂时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万林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冻结的债权暂时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晏生 审判员  李 毅 审判员  张 威
书记员  宋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