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珑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大连珑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204民初8751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62年10月21日出生,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同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珑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拥政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16952664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告:大连汇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锦绣路****册号:21020000001736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大连珑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汇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80元、公告费3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25元,退回原告14855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