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204民初8751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62年10月21日出生,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同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珑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拥政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16952664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告:大连汇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锦绣路****册号:21020000001736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大连珑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汇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80元、公告费3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25元,退回原告14855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