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大易佳建设安装有限公司

青岛中大易佳建设安装有限公司、潍坊亿丰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91执886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中大易佳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瑞昌路226号6层605户。

法定代表人;曹围弟,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亿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健康东街8888号。

法定代表人:黄贤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中大易佳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亿丰置业有限公司(2018)鲁0791民初281号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潍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既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1、本院分别于2020年9月30日、2021年1月15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银行、股权、证券、工商登记信息等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潍坊亿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若干,但均已被查封;

2、本院通过向不动产、公安等相关部门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潍坊亿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贤明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

4、本院通过现场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未处于营业状态;

5、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询问其是否申请发布悬赏执行公告,以采取悬赏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申请悬赏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询问是否申请将被执行人移送破产审查,申请执行人亦表示不申请;

6、2021年2月25日,本院通过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与处分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明泽

人民陪审员  郭岱芳

人民陪审员  王维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梁同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