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13财保96号
申请人:青岛中大易佳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瑞昌路226号6层605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572091841F。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维客沧口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振华路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743983626M。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青岛中大易佳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维客沧口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95334.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自愿以其名下的位于四方区清江路157-22号1层房产(证号:青房地权市字第××号)一套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95334.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名下的位于四方区清江路157-22号1层房产(证号:青房地权市字第××号)一套,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