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选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选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选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36.5元,由原告沈阳选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