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建华丽装饰有限公司

青岛中建华丽装饰有限公司、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02民初5003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市泛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新华一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中建华丽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东海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53773796R。
法定代表人:孟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孟波,男,汉族,1970年11月10日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市泛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中建华丽装饰有限公司、孟波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临沂市泛美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作出了(2019)鲁1302民初5003号之一的民事裁定书,冻结了青岛中建华丽装饰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8×××70的银行账户(应冻结1050000元,已冻结293649.25元),冻结了孟波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运营中心62×××38的银行账户(应冻结850000元,已冻结80052.20元)。2019年4月17日,临沂市泛美建设有限公司以上述保全财产不足本案保全标的额为由,补充冻结了被申请人孟波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45×××11的银行账户(应冻结676298.55元,已冻结8963.34元)。2019年11月14日,临沂市泛美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本院作出的(2019)鲁1302民初5003号民事判决书,主张被申请人已履行完付款义务。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案对青岛中建华丽装饰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8×××70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本案对孟波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62×××38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三、解除本案对孟波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45×××11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