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建华丽装饰有限公司

临沂市泛美建设有限公司、青岛中建华丽装饰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02民初5003号之二
申请人:临沂市泛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新华一路3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筱宣,山东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莲莲,山东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中建华丽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1号1栋0411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53773796R。
被申请人:孟波,男,汉族,1970年11月10日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申请人临沂市泛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中建华丽装饰有限公司、孟波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临沂市泛美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作出了(2019)鲁1302民初5003号之一的民事裁定书,冻结了青岛中建华丽装饰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8×××70的银行账户(应冻结1050000元,已冻结293649.25元),冻结了孟波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运营中心62×××38的银行账户(应冻结850000元,已冻结80052.20元)。2019年4月17日,临沂市泛美建设有限公司以上述保全财产不足本案保全标的额为由,请求本院补充冻结被申请人青岛中建华丽装饰有限公司、孟波的银行存款676298.5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青岛中建华丽装饰有限公司、孟波的银行存款676298.55元;
二、冻结的期限为1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