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02民初5003号之一
申请人:临沂市泛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新华一路3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筱宣,山东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莲莲,山东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中建华丽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1号1栋0411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53773796R。
被申请人:孟波,男,汉族,成年,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申请人临沂市泛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中建华丽装饰有限公司、孟波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临沂市泛美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中建华丽装饰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三支行账户38×××70和孟波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福州路支行账户62×××38的银行存款,保全金额105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青岛中建华丽装饰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三支行账户38×××70、孟波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福州路支行账户62×××38的银行存款105万元;
二、冻结的期限为1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临沂市泛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