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鸿基米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辽宁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5民终5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鸿基米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八马路。
法定代表人:刘滨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双慧,女,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绿色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洪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庚,营口市鲅鱼圈区红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黑龙江鸿基米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鸿基米兰热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宁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中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9)黑0502民初1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
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辽宁中大公司与鸿基米兰热力公司签订的《干煤棚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范围包括土建、钢构、电气工程。双方当事人对于工程未完成原因存有争议。辽宁中大公司主张因鸿基米兰热力公司原因案涉工程未按合同施工完成,鸿基米兰热力公司主张因辽宁中大公司施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工程未施工完成。一审中,鸿基米兰热力公司申请对案涉工程质量进行鉴定,但因未预交鉴定费用被退鉴。二审中,鸿基米兰热力公司亦申请对案涉工程质量进行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9)黑0502民初181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黑龙江鸿基米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1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高山峰
审判员  刘 璐
审判员  王甜甜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谷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