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8民终2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绿色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洪峰,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尚科,辽宁哲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盖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营口市鲅鱼圈区中等职业技术专业学校,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青龙山大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成义,系学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娜,辽宁德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辽宁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营口市鲅鱼圈区中等职业技术专业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2021)辽0804民初5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营口市鲅鱼圈区中等职业技术专业学校与辽宁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筑施工合同》的时间为2016年9月1日,而***提交的《关于为鲅鱼圈区职业中专更换铜门的情况说明》明确2016年9月施工结束。辽宁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否认其与***于2016年6月27日签订《承包协议》,所以,应查清辽宁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否将案涉工程承包给***。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2021)辽0804民初548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辽宁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7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唐晓葵
审判员 盖世非
审判员 刘丛博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