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某有限公司;辽宁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黑1102执1010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12132284X5,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绿色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有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哈尔滨轩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25984912880(1-1),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榆树镇三姓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辽宁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轩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5)黑1102民初1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哈尔滨轩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给付货款300000元,支付利息10350元,并按照年利率3.45%标准,支付自2024年9月8日起至尚欠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给付公告费400元,以上暂合计31075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5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2、本院于2025年11月10日、2026年1月1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无房产、车辆、工商等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5年11月1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等账户。 4、本院于2026年1月12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5、本院于2026年1月1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黑1102民初1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