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创炜建筑装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裁 定书
(2010)浙甬民二终字第2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市创炜建筑装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正大路61弄21号2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宁波市江东现代门窗市场远远门业商行业主,住宁波市鄞州区横街镇凤岙中街6组24号。
上诉人宁波市创炜建筑装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09)甬鄞民初字第28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上诉人宁波市创炜建筑装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提交上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宁波市创炜建筑装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09)甬鄞民初字第283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亚君
审 判 员 张宏亮
代理审判员 莫爱萍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 潘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