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元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大连元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海东市乐都区龙祥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291民初146号之一
原告:大连元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海东市乐都区龙祥工贸有限公司。
本院在受理原告大连元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海东市乐都区龙祥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0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连元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大连元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孙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