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291执2395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元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源北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大连恩泽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西三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大连元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大连恩泽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