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元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大连元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291执2798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元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源北路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71年01月06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张美红,女性,1970年02月16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大连恩泽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西三路23号。
法定代表人:**。
以上当事人因(2019)辽0291民初2781号民事判决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本金2623295.00元,迟延履行期间利息及执行费另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传统查询措施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对发现的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经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无可执行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路奎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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