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快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602民初10026号
原告:***,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烟台市芝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丽学,上海德尚(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环山路96号第一国际27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东快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延吉路赛纳商务中心420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33元,减半收取为13017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高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