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力鼎智能装备(青岛)集团有限公司、通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执保1412号之一
申请人:力鼎智能装备(青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锦荣路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760251566Y。
法定代表人:刘宗毅,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通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龙山街道办事处吉发龙山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706471234Y。
法定代表人:王惠,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力鼎智能装备(青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14民初3212号民事判决书。因被申请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已进入执前调程序。结合执前调相关规定精神,为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通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8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纪华华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张荣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