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申266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57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龙,山东德衡(上合示范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6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龙,山东德衡(上合示范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通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龙山街道办事处即发龙山路63号。
法定代表人:王卓锋,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青岛东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龙山街道办事处即发龙山路63号。
法定代表人:陈洪涛,职务总经理。
原审被告:王梅亮,男,1969年6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原审被告:郑明堂,男,1967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通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东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梅亮、郑明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20)鲁0282民初142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2020)鲁0282民初1423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经查,***、**于2020年9月17日签收一审判决书,各方当事人没有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2022年2月22日,***、**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为依据申请再审,已经超过申请再审的法定六个月期限,本院依法不再审查。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孙 震
审 判 员 陈召坤
审 判 员 翟连颇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许巧巧
书 记 员 杨仁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