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鲁0215民初12759号
原告:通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龙山街道办事处即发龙山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706471234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诚功(即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诚功(即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世纪中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道办事处朱家泊子村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MA3DR91F5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道办事处朱家泊子村村西,身份证号码:4129261976********。
原告通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世纪中鑫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向原告提供混凝土,原告施工完毕后发现混凝土质量存在问题,原告向被告索要因混凝土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赔偿未果,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青岛世纪中鑫建材有限公司、***共赔偿原告通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0元,双方约定履行方式以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向原告在城阳新九如工地提供471立方米C30混凝土以及向北安工地提供29立方米C30混凝土合计500立方米共计200000元进行抵顶,现已履行完毕。双方了结本案纠纷。原告自愿放弃对被告青岛世纪中鑫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案件受理费11837元,减半收取5918.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通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