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18701号
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五街9号方正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西海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西海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君乐宝乳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石铜路6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君乐宝君恒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鹿泉区铜冶镇火炬路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青岛永旺东泰商业有限公司西海岸店,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漓江西路166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君乐宝乳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君乐宝君恒乳业有限公司、青岛永旺东泰商业有限公司西海岸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日立案。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