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乐宝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宿州***婴用品有限公司、君乐宝乳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02民初66号 原告:宿州***婴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鹏程路江家安置区4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君乐宝乳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石铜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婴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君乐宝乳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君乐宝乳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2020年奶粉配送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在本合同书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如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应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约定中甲方住所地即为河北省***市鹿泉区,该案应由被告河北省***市鹿泉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按照合同双方约定发生纠纷协商不成时,任一方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即河北省***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按照约定管辖的规定,该案应由河北省***市鹿泉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君乐宝乳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决如下: 案件移送至河北省***市鹿泉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何 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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