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乐宝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1)京73行初12333号 原告:***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石桐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未到庭) 案由: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被诉决定:商评字[2021]第155753号关于第43304387号“至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诉争商标申请号:43304387。 引证商标一注册号:12218472。 引证商标二注册号:12587087。 引证商标三注册号:11453383。 本院受理时间:2021年7月23日。 开庭审理时间:2021年10月14日。 被告以原告申请注册的诉争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为由,作出被诉决定,驳回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原告诉称:一、引证商标一、二已撤销,两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二、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三、引证商标三处于撤销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请求法院中止审理并依法撤销被诉决定,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已因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撤销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三撤销决定均已生效,并刊登撤销公告。(引证商标一、二刊登于2021年8月6日第1754期,引证商标三刊登于2021年10月27日1765期) 上述事实,有诉争商标和各引证商标档案、商标驳回通知书、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书、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因撤销已无效,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但案件受理费仍由原告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1]第155753号关于第43304387号“至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原告***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针对第43304387号“至臻”商标所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 民 陪 审 员   *** 人 民 陪 审 员   佀正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