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乐宝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1)京73行初8383号 原告:***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石铜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婷,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未到庭) 案由: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被诉决定:商评字[2021]第0000081847号关于第44792013号“诠力爱CLEVER CA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诉争商标申请号:44792013。 引证商标注册号:10719436。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21年3月12日。 本院立案时间:2021年5月20日。 开庭时间:2021年8月3日。 被告以原告申请注册的简称诉争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为由,作出被诉决定,驳回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原告诉称:一、第10719436号“全力爱”商标(简称引证商标)目前处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请求法院中止审理。二、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及含义指向方面明显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三、诉争商标经原告长期大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原告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因此,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撤销在“奶茶(以奶为主)”商品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经生效,并已刊登注册商标撤销公告(2021年8月27日,第1757期)。 在本案诉讼程序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注册商标撤销公告,由于该证据属于新证据,本案予以采信。 上述事实,有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的商标档案、行政阶段相关材料、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原告提交的证据、当事人陈述及开庭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鉴于本案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奶茶(以奶为主)”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但案件受理费仍由原告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1]第0000081847号关于第44792013号“诠力爱CLEVER CA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原告***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针对第44792013号“诠力爱CLEVER CARE”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宁 勃 人民陪审员 黄 晶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书 记 员 焦 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