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10民初2046号
原告:***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鹿泉区铜冶镇。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告:***毛驴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鹿泉区上庄镇小***。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原告***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毛驴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