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10民初909号
原告:***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石铜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7233544863。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巴东县皇家***幼生活馆,住所地:巴东县信陵镇北京大道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2823MA4BNJ1B8E。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巴东县皇家***幼生活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30元,由原告***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韩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