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10民初1192号
原告: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还未开庭,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