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天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东北育才学校、沈阳天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2执447号
申请执行人:东北育才学校,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一马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01004105781556。
法定代表人:高琛,该学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震铭,男,系该学校总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绍东,男,系该学校职工。
被执行人:沈阳天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南街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4107123505。
法定代表人:黄文成。
申请执行人东北育才学校与被执行人沈阳天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102民初113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1月11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传票等执行送达手续,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工商、互联网银行、公积金等信息,并于2021年5月1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2021年5月13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将已查询财产情况以查证结果通知书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认同查证结果,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现阶段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
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处位于和平区太原南街189号第23层A、B部分房产,但该房产有抵押登记和司法查封登记,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该房产暂无法处置且暂无其它可供继续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暂无法处置,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刘 强
执行员 刘训兵
执行员 李腾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于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