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103执恢838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萃路34号。
法定代表人:王英臣,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沈阳天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南街189号。
法定代表人:黄文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黄文成,男,汉族,1966年3月12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和平区。
被执行人:洪菊华,女,汉族,1967年9月14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和平区。
被执行人:黄盼盼,女,汉族,1990年10月3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和平区。
被执行人:黄孙林,男,汉族,1973年1月5日出生,地址沈阳市和平区。
被执行人:王爱萍,女,汉族,1974年5月21日出生,地址沈阳市和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天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文成、洪菊华、黄盼盼、黄孙林、王爱萍追偿权纠纷(2019)辽0103执恢838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8306252.39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分别对被执行人黄文成、洪菊华、黄盼盼名下的三处房产进行了评估、拍卖,已执行到位5627906.6元,尚未足额。另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证券、不动产、车辆、互联网银行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以上执行过程及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 江
执 行 员 石朝晖
代理审判员 段 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雪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