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6执恢603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铁西区融诚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蒋玉臣,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霏,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沈阳天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南街189号
法定代表人:黄文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文成,住址沈阳市和平区。
被执行人:洪菊华,住址沈阳市和平区。
被执行人:黄玲萍,住沈阳市和平区。
被执行人:耿若辉,住址沈阳市和平区。
被执行人:黄孙林,住址沈阳市。
被执行人:黄盼盼,住址沈阳市。
被执行人:***,住址沈阳市。
上列当事人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2506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250万元、利息、迟延履行金、受理费13400元、保全费5000元。在规定期限内,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耿若辉所有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建筑面积78.4平方米的房产及室内家具、家电进行评估拍卖。
经辽安永姿评报字[2020]第014号评估报告评估后,房产评估价为52.58万元、物品评估价为0.99万元,两项合计53.37万元。我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评估报告书后,双方均未提出异议。
2021年11月29日起至30日,上述房产以评估价格降价20%即428560元为起拍价,在淘宝网进行第一次拍卖。由竞买人刘长征以532560元竞得。本案申请人与拍卖房产的抵押权人为同一人,故房屋拍卖款首先偿付拍卖房产抵押权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通过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互联网、公积金、证券等机构有足以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2、到工商登记部门查找财产线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登记信息;3、冻结多位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账户,但是余额极少;4、轮候查封三位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档案;5、我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措施;6、办案人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截止目前,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现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250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判长 孙悦玥
审判员 张 迪
审判员 姚伟丽
二〇二二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葛菁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