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6执恢604号
申请人:沈阳市铁西区融诚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沈阳市铁西区艳华街10-1号。
法定代表人蒋玉辰,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沈阳天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南街189号。
法定代表人:黄文成。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3月12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和平区。
被执行人:洪某某,女,汉族,1967年9月14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和平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93年3月24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和平区。
被执行人:耿某某,女,汉族,1972年7月9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和平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1月5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和平区。
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1974年5月21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和平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90年10月3日出生,住址沈阳时和平区。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铁西区融诚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天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洪某某、***、耿某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的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2507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截止目前,本院已执行到位X元。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25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判长 李洪文
审判员 张 凡
审判员 郑所亮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侯文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