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盛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泛瑞客制衣有限公司、大连盛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辽02民特44号
申请人大连泛瑞客制衣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连盛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大连泛瑞客制衣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连盛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31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合法有效。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具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关于仲裁协议的形式和要件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且申请人大连泛瑞客制衣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约定条款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无效的情形,故上述约定条款为有效的仲裁协议条款,故申请人大连泛瑞客制衣有限公司申请确认双方于2016年10月31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0.4款的仲裁协议无效的申请,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查明:2016年9月24日大连泛瑞客制衣有限公司与大连盛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由大连盛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大连泛瑞客制衣有限公司1-2#单体在原就二层厂房的基础上加盖一层钢结构厂房工程,工期自2016年9月25日至2016年11月24日,工程金额为2315820元,争议解决的约定为依法向本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大连盛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办理相关许可和备案手续的工作。 2016年10月31日大连泛瑞客制衣有限公司与大连盛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大连泛瑞客制衣有限公司1-2#单体施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了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违约、争议解决等。在争议解决条款约定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向大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20年3月9日大连盛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2016年10月31日大连泛瑞客制衣有限公司与大连盛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向大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大连仲裁委员会已受理该案。
驳回大连泛瑞客制衣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大连泛瑞客制衣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孙 梅 审判员 王立媛 审判员 张 燕
书记员 郭一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