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91民初1098号
原告:***,男,196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南关岭路69号。
责任人:王卫明。
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鲁港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李宝忠。
被告:和记黄埔卧龙北地产(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开发区金玛国际大厦1605室。
法定代表人:周伟淦。
第三人:大连盛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董家沟。
法定代表人:滕玉秀。
本院在受理原告***与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记黄埔卧龙北地产(大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32元,由***负担。
审判员 吕乃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侯璞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