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盛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盛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91执718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盛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49年10月12出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大连盛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辽民再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1、撤销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2民终9261号民事判决;2、维持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辽0291民初523号民事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17054元,由***负担14022元,由大连盛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3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054元,由***负担。一审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054元,由原告***负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于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按期履行。本院对其名下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包含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保险、股票、银行、车辆等相关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外本院告知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辽0291执71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