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盛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董家沟街道办事处与大连盛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民申466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董家沟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董家沟街道。
法定代表人:**,该街道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雪峰,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大连盛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董家沟街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董家沟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董家沟街道办事处)因与被申请人大连盛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程建筑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2民终***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董家沟街道办事处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盛程建筑公司已就案涉工程结算完毕,不应再有其他费用;原审判决以再审申请人《会议纪要》记载的内容推定再审申请人同意由欣达公司重新进行审计,推论再审申请人对欣达公司出具的《审核报告》予以认可错误;再审申请人未委托欣达公司进行重新审核;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且被申请人的主张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现请求撤销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并再审此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尽管本案的案涉工程款已由大连开发区监察审计局委托大连光华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发生争议的1-1#路北一期1#-13#动迁楼工程进行了审计,并做出大开监审报(2007)6号审计报告对工程造价进行了确认,但被申请人盛程建筑公司于2009年6月向董家沟街道办事处提交对审计报告的质疑并于2012年2月向董家沟街道办事处提出对12#、13#楼工程决算情况的说明,要求解决工程造价偏低的问题。2012年3月,董家沟街道办事处在党工委会议上讨论了盛程建筑公司提出的卧龙小区公建房补增额的问题,并通过党工委会议形成了解决盛程公司工程款增额的意见,同时确定以再次审计的审计结果为依据去解决该问题的一致意见,同意重新审计,按审计结果办。按照董家沟街道办事处意见,其委托大连欣达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董家沟1-1号路北一期动迁住宅12#、13#楼工程结算因搭建部分工程,增加工程内容,导致工程造价增加进行审核,董家沟街道办事处在《委托书》中的委托单位处加盖公章。董家沟街道办事处在庭审中认可回迁项目建设中的公建部分实际由街道负责出售,相关费用由街道自留的事实。因此,原审法院通过董家沟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会议讨论的内容及向大连欣达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鉴定委托,并结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管理局联合下发开财基字(2005)418号关于下达《动迁房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大连欣达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重新审核的结果,判决董家沟街道办事处就增加的工程量向盛程建筑公司支付相应工程价款并无不当。对于***街道办事处在再审申请中所称“董家沟街道办事处与盛程建筑公司已就案涉工程结算完毕;原审以再审申请人《会议纪要》记载的内容推定再审申请人同意由欣达公司重新进行审计,对欣达公司出具的《审核报告》予以认可,属认定错误”的申请再审事由因没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董家沟街道办事处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董家沟街道办事处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