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93民初134号之一
申请人:大连北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南关岭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24239193X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连万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路135号B2座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MA0UK67W6T。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大连北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连万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大连万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高新园区七贤路XXX-XX号X层XX号房屋一处,保全价值5241097元。申请人以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PPXXXXXX)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大连万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高新园区七贤路XXX-XX号X层XX号房屋一处。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