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北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北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大连万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93民初134号之二 原告:大连北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南关岭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24239193X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万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路135号B2座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MA0UK67W6T。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大连新都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镇棋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MA0TUBF299。 法定代表人:王**。 第三人:大连万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锦绣路47号1-2层24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064409788Q。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大连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河东路1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559844423P。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大连万科金域蓝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瞰海园47号1**1-3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565519256C。 法定代表人:王**。 原告大连北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万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大连新都会置业有限公司、大连万兴置业有限公司、大连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万科金域蓝湾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大连北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北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605元、减半收取计12302.5元,公告费5000元,合计17302.5元,由原告大连北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