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93民初134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大连北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南关岭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24239193X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连万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路135号B2座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MA0UK67W6T。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大连北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连万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作出(2023)辽0293民初134号民事裁定,裁定:一、查封被申请人大连万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高新园区七贤路XXX-X号X层XX号房屋一处;二、查封被申请人大连万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高新园区七贤路XXX-X号X层XX号房屋一处;于2023年2月2日作出(2023)辽0293民初134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大连万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高新园区七贤路XXX-XX号X层XX号房屋一处。大连北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查封被申请人大连万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高新园区七贤路XXX-X号X层XX号房屋、高新园区七贤路XXX-X号X层XX号房屋、高新园区七贤路XXX-XX号X层XX号房屋各一处。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查封被申请人大连万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高新园区七贤路XXX-X号X层XX号房屋一处;
二、解除查封被申请人大连万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高新园区七贤路XXX-X号X层XX号房屋一处;
三、解除查封被申请人大连万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高新园区七贤路XXX-XX号X层XX号房屋一处。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