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华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沈阳华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民初17197号 原告:**,男,,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住址:吉林省。 被告一:沈阳华生建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D1-2#楼1F-25室。 法定代表人:李。 被告二:***,男,,满族,住址:辽宁省义县。 原告**与被告沈阳华生建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沈阳华生建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保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