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民初17197号
原告:**,男,,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住址:吉林省。
被告一:沈阳华生建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D1-2#楼1F-25室。
法定代表人:李。
被告二:***,男,,满族,住址:辽宁省义县。
原告**与被告沈阳华生建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沈阳华生建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保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