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华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华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904民初482号之一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太平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沈阳华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沈阳华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辽***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2日作出(2023)辽0904民初482号民事裁定书,对申请人辽***实业有限公司在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4464××××1367账户及中国建设银行2105××××0022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358277元。申请人辽***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辽J3××**号重型非载货专项车作为担保,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辽***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辽J3××**号重型非载货专项车,查封期限二年。 二、解除辽***实业有限公司在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4464××××1367账户及中国建设银行2105××××0022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