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华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达玻璃加工有限公司与沈阳华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12民初15024-1号 原告:***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律师。 被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原告***加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9日立案。原告***加工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加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收取25元,保全费33元,由原告***加工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