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12民初15024-1号
原告:***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律师。
被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原告***加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9日立案。原告***加工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加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收取25元,保全费33元,由原告***加工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