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华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世纪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沈阳华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14民初15122-5号 原告:沈阳世纪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昆山西路81-55号(4)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55507192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华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白塔路1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604603435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3年11月14日出生,回族,公司员工,住沈阳市铁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沈阳市和平区。 被告:**有,男,1975年5月25日出生,民族,沈阳市铁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景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阳世纪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华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8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沈阳世纪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追加诉讼请求4876549.17元,本院于2023年11月15日向原告送达补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其足额补缴,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沈阳世纪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7600元减半收计13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沈阳世纪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