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闵行区杜行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闵行区杜行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欧胜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2民初29239号之一
原告:上海闵行区杜行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沈玉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镇良。
被告:上海欧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胡先智。
原告上海闵行区杜行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欧胜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上海闵行区杜行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1日因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闵行区杜行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闵行区杜行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325元,保全费人民币2,970元,由原告上海闵行区杜行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洁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